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65 條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