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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