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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當事人: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 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及實施者。 (二)利害關係人: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他項權利人、囑託 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舊違章建築戶之對象。 前項以外之人因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實質影 響或不利者,本府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第 7 條
七、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受通知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 正當理由為限。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點規定通知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