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 目的之行為。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91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