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