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