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