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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23 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