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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
第 3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