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申請商標註冊所載之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格 式。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修正商標名稱或檢附商標描 述及商標樣本,以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 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功能性 部分或內容態樣,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該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 分。 第一項所稱商標描述,指對商標本身及其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情形所為之相 關說明。 第一項所稱商標樣本,指商標本身之樣品或存載商標之電子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