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1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調 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 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 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