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