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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第 19 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
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
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