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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