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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
員。
第 7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