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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第 8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
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