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40 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
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第 6 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
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
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
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
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