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 41 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