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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