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