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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 263 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