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 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