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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25 條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
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
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
,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