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 293 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
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第 395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
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第 397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 401 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