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5 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 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