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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5 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
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