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
務之處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