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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4 條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