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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
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