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