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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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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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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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
提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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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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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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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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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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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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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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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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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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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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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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