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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