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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31 條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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