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