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 、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