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
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