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