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4 條
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 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 之。
第 89 條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 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