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95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 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