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