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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