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 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