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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5 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第 94 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