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9 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1 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