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 2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