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 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 ,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