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2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 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 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 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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