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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54-1 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
,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