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 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 8 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