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第 26 條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 營業務。
第 26-1 條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