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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17 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
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
、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